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4号)第八条规定,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,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外汇管理局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 我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代理填报企业年度报告。